本院申請「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進階性查訪」結果說明

一、本院通過衛福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進階性查訪,自11189日起至11388日止,得自行辦理專屬授權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實施後,再報衛福部備查。惟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涉及國家核心科技項目者仍應提報衛福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二、衛福部於111914日修正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刪除再為讓與或授權需要衛福部同意用字,並將再授權、再讓與事宜,統一規範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研發成果運用中,並要求執行單位應就再讓與或再授權建立管理機制。

三、綜上所述,自11189日起至11388日止,本院得自行辦理專屬授權(包含再授權)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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